1、 提供资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合理性。企业提供的单证应符合《发票管理办法》及税法要求,应该是实际发生或交易的事项。另外,其单证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,会计期间一致。
2、 提供资料的完整性。对于企业日常发生的业务,其单证都应该提供。包括:各种与银行业务有关的单据(进账单、对账单、结汇单等等);各种费用的原始单据(工资、水电费、电话费、车费、误餐费、路桥费……);购买国内材料、低值易耗品、固定资产等票据;销售产品、商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,普通发票及未开具发票的单证;当期原辅材料、产成品、在产品或半成品入仓单、出仓单、领料单、自制收货单;进出口企业还应该提供以下资料:进出口报关单、出口收汇核销单、进出口料件登记手册、出口商品销售发票、新签生产合同等。
3、提供资料的及时性。为了保证报表及时报出,一般要求企业于次月3日前送达我所,最迟不晚于次月5日,对于单证较多企业应于平时分批将单证送至我所,全部资料仍于次月3日前交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