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条件:
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,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。
二、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三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三条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税收减免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5〕129号)
三、纳税人应提供主表、份数:
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》,2份(文书编号:241101)
四、纳税人应提供资料:
1.《税务登记证》副本;
2.减免税申请报告;
3.财务会计报表、纳税申报表;
4.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;
5.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。
五、审批时限:
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:县、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,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;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,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;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,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,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。